74,学法(2/5)
“那倒不是,这是仲哥儿孙女下午送过来的。”
说到这里,拿着米准备上釜的亭卒笑了笑,对着简说道。“你我今日,也能混上个饱。”
而室内。
“有屠一人甲,杀狗于室,弃脏外,归,人乙持肉,欲走,甲怒,追之,乙持狗以搏,甲持刀杀乙,狗重五十,屠者甲何罪?”
有一个屠夫,在家里杀狗,去外面丢内脏回来,看到有人提着他的狗,正准备跑,于是追了上去,乙看见跑不掉,反身和甲搏斗,被愤怒的甲持刀杀死了,而那条狗重五十斤,该判什么罪?
在秦国,一条五十斤狗的肉,大概价钱在0钱到0钱内,这样的偷窃,会被黥面,罚为城旦。
这样的罪是不致死的,按照常理,屠夫杀了他,会被判一个“杀刑人”也就是杀犯罪者的罪名。
但是这件事情的关键,不在于偷,也不在于杀人。
而是在于“室”,和“持狗以搏。”
所以……
最简单粗暴的秦国律法来了。
“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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