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4章 十恶之罪(1/5)
“刘诩是你亲生的吗?”柳仲郢疑惑问道。
“是民妇十月怀胎亲生。”刘氏呜咽道。
柳仲郢听后当即勃然大怒,气得将案牍上的茶盏摔到地上。
“简直畜生。”
柳门诗书礼教传家,奉行“百善孝为先”的儒家思想,柳仲郢心中的“三纲五常”庄严不容侵犯,他受不得别人枉顾纲常礼法,更何况是殴打生母这种忤逆行径?
大唐律法本就是体现儒家法律的思想原则,主张以礼制法。
唐太宗本人明确指出“失礼之禁,着在刑书”,他要求把一切违背礼教的行为写进法典。
《唐律疏议》中涉及到“孝”的条款有58条,分布在名例律、职制律、户婚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中,约占全部条款的11%左右。
大唐律法通过这些条款对一些有违礼仪道德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
比如庶子乱权;比如丧期做媒;比如父母被囚禁期间自己做主婚嫁等,均会受到责罚。
《唐律疏议》中有:
“?恶逆”之罪,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不孝”之罪,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恶逆”和“不孝”跟“谋反”一样,被列入十恶之罪中。
大唐律法并不平等,因为里面规定了“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享有八议特权,这些人犯了一般罪行,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免于处罚。
但是十恶之罪不在减免之列。
犯十恶罪者皆要处以重刑,即便是皇亲国戚也不享有赎、免等特权,遇到天子大赦都不准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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