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08章 金融权拱手让给大宋(1/5)
英格兰是后世的普通法系的代表,以判例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判例法就是从中世纪的这个时代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的。
当时国王派出了国王法院和巡回法院,在英格兰各地进行案件审理,形成了大量的判例。
这些判例成为后来的法官审判类似案件的要参考和依据,并被国王确认了法律效力,直接作为法律来执行。
也就是说,相同的案件,只要之前有类似的判例存在,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判例是错的,那么就必须遵照先前的判例来执行,从而形成浩如烟海的判例法。
由于数量太过庞大,使得法官执行法律变得越来越艰难,很多判例又是相互矛盾的,而且随着时代的变化,多年前的判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了。
人的观念和思想认识都会发生变化,也会影响判决的公平正义,以往觉得天经地义的判例,在经过若干年之后变得荒唐可笑。
因此赵桓并不以判例法的形式来建立法律体系,那会让百姓无所适从,大陆法系的制定法就来得简单明了多了。百姓可以根据直观的法律规定来预测他们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这对法官的执法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因此赵桓在大宋伊始便推行制定法,而非英国的判例法。当然,这种制定法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其基本原则和体系保持稳定。未来一旦统一天下,所构建的中华帝国法律体系必须实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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