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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滚出娱乐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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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好多天的讨论,从一开始震惊于边芒芝酒吧驻唱,到后来吃惊于她高亢的的声音,到逐渐讨论边芒芝的合约,很多网友猜测边芒芝当初与团队签约一定是相当苛刻的,于是有一些律师借着热点发表观点。

“现在很多年轻人想成为明星,可当他们还是素人的时候,跟公司签约是没有话语权的,在最初时公司需要安排食宿,集合培训,包装培养一个明星是需要成本的,在这个时候很多新人签约是没有选择的。经纪公司与你签约,新人可能不太注意,更大可能是没有实力注意,于是在合同中会有很多陷阱,但新人为了梦想不得不签。现在很多演艺经纪合同存在“霸王”条款,对艺人很不公平。

无论是演员还是歌手,也无论是明星还是新人,艺人与经纪公司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纷愈演愈烈。演艺经纪合同是成为通往星光大道的“通行证”,还是一纸残酷的“卖身契”?真是需要重笔墨讨论。近些年,艺人与经纪公司间的这种矛盾表现得尤为尖锐。而在这些案件中,经纪公司为原告的居多,且胜诉率高,艺人需要支付高额违约金较多,败诉率高。

演艺经纪合同一般情况下规定经纪公司是艺人唯一的演艺代理人,公司为艺人提供制作、推广等全方位服务。但合同的特点往往是经纪公司处于强势,艺人的违约责任严格、合同的期限较长。

演艺经纪合同上的主要条款涉及到的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权益严重不平衡,我经手的很多诉讼中,《委托经纪人合同》多处规定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公司的权利约有13款,义务仅有6款,而具有实质内容的义务仅有1款,其余5款均是任意性义务。艺人承担的义务至少有14款,享有的权利内容仅有3款,其中实质性权利仅1款。这种不公平的经纪合同为之后引发演艺经纪合同纠纷,埋下了祸根。

艺人与经纪公司合作,应该基于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经纪合同不应该是卖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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