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必须参加进入(2/5)
我们来看何岚与刘小天的案子,因为双方当事人都是自家人的原因,他们完全可以在一审就实现诉讼目的,而且绝不会引发二审的发生。只要没有二审,一审判决自然会在双方全部签收之日起第十六日发生法律效力。何岚就可以持一审的生效判决,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让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从而达到阻止执行的目的。
可执行异议之诉则不同,如果一审支持了何岚自不必说,如果一审仍然驳回何岚的诉讼请求,何岚依法是享有上诉权的。
而一旦何岚提起了上诉,审理期限自然而然的又会被延长。基本不可能在何岚与刘小天的不动产所有权确认之诉前出结果的。
想要阻止何岚,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想办法让何岚与刘小天的案件审理期限比执行异议之诉更长才行。
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唯有一个办法那就是,强行插入到何岚与刘小天的案件中去。然后通过一系列的符合法律的手段,合法的延长审限,力挣拖到执行异议之诉出结果。
而想要参与何岚与刘小天的案子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知道这个案子在哪个法院、哪个法官的手中。然后再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要求参与诉讼。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双方诉争的标的物无任何权利,但案件的结果可能会和第三人有利害关系。
与之相对应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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