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章 律师进社区(二)(2/5)
之所以选择这么一个理由,是因为婚姻法规定,如有四种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这四种情形分别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前两种是轻易不能用的,特别是侯先生他们这种情况下。最后一个的法律后果也很利害,弄不好侯先生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那唯一可以用的理由就是家暴了。
如果侯先生的妻子以家暴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那么房子甚至大部分财产都可以归他妻子所有。
一旦双方离婚,并且把房子变更登记他妻子名下,债权人再起诉侯先生要求其偿还欠款时,就不能再要求执行房子了。
当然了,这个方案也并不是绝对能够成功的,因为我们法律还有一个规定,那就是如果是为逃避债务而恶意转移财产的,则该转移行为无效。
如果将来法院认定,房产过户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那也就意味着,他们即使按上述方案操作了,也最终还得拿出一半的房产来偿还侯先生的债务。
而对于侯先生本人而言,其更大的风险则在于如果他的妻子在拿到离婚判决书和财产后,来一个假戏真做,那侯先生就可能真的要赔了夫人又折兵了。
把风险明确的告知了侯先生,如何选择,那就不管郝好的事了。
看着侯先生离开,郝好靠在椅子上,目光有些游离,嘴角上露出了一丝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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