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 简单取证(4/5)
重案组。
审讯室。
警署阻拦一段时间后,暂时安排朱滔与律师见面。
这时朱滔满脸水渍靠在椅子上,有气无力的讲道“约翰律师,你怎么才来?”
曹约翰整理着公文包,一边掏出文件,一边讲道“我听说我出事马上就赶到湾仔了。”
“可是湾仔的警员把我拦在门口,足足一个多小时才放我进来。”
“你怎么样?没事吧?”
朱滔轻笑一声“没死。”
他脸上的水渍,以及精神状况,已经能说明很多东西。
不过,双方都知道湾仔警署谁在撑腰,他们没有纠结不必要的事,律师约翰马上问道“文督察那边怎么样?”
“……”
朱滔一时间保持沉默并不说话。
律师读懂他的意思,出声讲道“放心吧,警方不能在这里录音录像。”
“就算他们录了也没用。”
“法官不会接受这份证据。”
因为按照英式法律,律师与当事人的约谈的画面录音,是不能作为呈堂证供的。
这里面有一个“非法取证“的原则。
何况,律师与当事人的对话具有太多不确定性,无法证明真实性。
这是法律的一种严谨。
警队也不会做这种没必要的事情。
因为还有一部分律师甚至专门故意捕捉警队程序问题,靠着“非法取证”,“违规调查”等原则,一次性推翻全部证据,让当事人逃避处罚。
“好。”
“文建仁不可能会说!”
“因为我们四大家族间有协议,哪个社团的大佬被人指证,其他社团要负责杀他全家!”
“我在给文建仁第一笔钱的时候,就把他全家的资料,当他面交给倪家人。”
“他敢说就得冚家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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